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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将出台严格规定
发布时间:2010-01-28        来源:        作者:        点击次数:1132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邮政法修订草案等。

     食品安全法草案

     8处修改防止三鹿奶粉事件重演


     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人大立法机关予以积极应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对草案做出了修改,主要涉及监管职责、风险监测、安全标准、小商贩管理、添加剂监管、召回制度、食品检验以及举报制度等八个方面。
1.加强风险监测
      背景:早在今年3月,就有消费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方面,草案增加两条规定。
      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此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食品添加剂不得滥用
      背景: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已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三聚氰胺是一个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却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背景: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因此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4.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背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也是免检产品。但是这次“三鹿事件”恰恰表明免检并不等于安全,检验手段的失效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5.保健品将出台更严格规定
      背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应对举措:法律委员会已经请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尽快研究,提出方案。
6.加强监管食品小作坊
      背景:对于我国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许可制度不能延伸到这些地方,在这些地方难以保证食品安全。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7.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
      背景: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草案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8.强调政府监管职责
      背景:奶粉生产源头的监管目前仍是一个空白。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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