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营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晋城市营养师协会。
英文译名为:JINCHENG DIETETIC ASSOCIATION,缩写:J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营养师和从事营养教学、科研、科普工作的职业者及单位自愿组织建立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营养与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普及和推广;加强职业道德培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营养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实践技能的提高;促进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营养科学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营养事业的发展;组织和团结会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晋城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晋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营养师,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技术成果鉴定和评估、科技项目论证、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订行业内技术规范和评价程序;
(三)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四)加强营养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营养师队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营养师培训、认证制度,提高营养师工作水平;
(五)开展对营养师的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积极开展营养科普宣传教育,推广营养科普知识;
(七)开展有关科学交流、研究和调研,科学决策论证和科技咨询,发布或推广营养领域新技术、新成果;
(八)开展与全国各地的营养师交流与合作,加强各地营养师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九)承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本协会宗旨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具有营养师资格,或者从事营养健康相关工作,自愿加入并参与本协会活动;
(三) 从事营养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建言献策;
(六)宣传本协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协会理事长负责;
(二)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协会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由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晋城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